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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(经济法)反垄断法律制度

2016-04-18 10:22:00 / 人气 / 评论 0

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

  【考点1】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
  1.地域范围:属地原则+效果原则
  2.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:
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;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;对于铁路、石油等重点行业,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。

  【考点2】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
  1.反垄断机构:
  
  2.
原告资格: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,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
  3.
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:直接提起民事诉讼or先行政执法再民事诉讼
  4.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:
  (1)专家出庭: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,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。
  (2)专家报告: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,为证据类型之一。
  5.反垄断调查措施:检查营业场所;询问;查阅、复制文件;查封、扣押证据;
查询银行账户。
  6.诉讼时效抗辩:起诉时被诉垄断
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,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,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。

  【考点3】相关市场
  1.维度:包括时间(相关时间市场)、商品(相关商品市场)和地域(相关地域市场)。
  2.具体因素:

 

商品市场

地域市场

需求角度

商品的总体特征和用途;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;商品的销售渠道

生产流程和工艺;转产的难易程度、耗时、额外费用和风险;转产后市场竞争力;营销渠道

供给角度

商品的运输成本和特征;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;商品的销售分布;地区间的贸易壁垒

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

 

  【考点4】垄断协议
  1.
类型:

横向:同一行业

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;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;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;④限制购买新技术、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;⑤联合抵制交易

纵向:上下游企业

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;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

  2.豁免:提高技术、提高质量效率、提高中小企业、公共利益、缓解不景气、保障对外贸易(这个无需证明)。
  3.对行业协会组织:
制定、发布、召集、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。

  【考点5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
  1.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
  (1)推定标准:市场份额达n/n1
  (2)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,
有的经营者不足10%的,不应当推定有市场支配地位。
  (3)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。
  2.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
  (1
种类:不公平价格(无需正当理由);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;拒绝交易;强制与自己或指定的人交易;搭售或附加条件;差别待遇。
  (2)正当理由:

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

①降价处理鲜活、季节性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;②因清偿债务、转产、歇业降价销售;③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

拒绝交易

①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;②能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

强制交易

①为了保证产品质量;②为了维护品牌形象;③显著降低成本

差别待遇

①回应竞争对手的低价竞争;②成本抗辩

 

  【考点6】经营者集中
  1.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:达到下列标准之一,事先向商务部申报。

 

所有经营者营业额合计

至少两个经营者营业额

标准一

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内超过100亿

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

标准二

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超过20亿元

  【注意】父子兄弟齐上阵,家里人之间不能算。
  2.★申报豁免:
  (1)参与集中的
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%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;
  (2)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%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
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。
  3.两阶段审查:初步30日,第二阶段90+60
  4.最终决定: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,但能证明有利影响
明显大于不利影响,则不予禁止。
  禁止集中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。

  5.简易程序:
  (1)简易案件的情形:①同一市场,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
之和小于15%;②上下游关系,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各自市场份额均小于25%;③不在同一市场、上下游,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各自市场份额均小于25%;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合营企业,合营企业不在境内从事经济活动;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,该企业不在境内从事经济活动;⑥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,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以上经营者控制
  (2)符合上述条件,但不视为简易案件:①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,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,该
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市场的竞争者;②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;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、技术进步、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、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。

  6.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: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;市场集中度;对市场进入、技术进步的影响;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;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。
  (1
市场控制力的因素:市场份额;产品替代程度;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生产能力;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;购买方转换供应商的能力;财力和技术条件;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。
  (2)相关市场集中程度的衡量:赫氏指数、行业集中度指数。

  【考点7】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
  1.限制性条件
  (1)分类:业务剥离
(结构性条件);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、许可关键技术、终止排他性协议(行为性条件);综合性条件。
  (2)条件的确定:申报方建议,
商务部评估。备选方案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。
  2.业务剥离的实施:自行剥离和受托剥离。
  (1)资格

买方

独立于经营者;②拥有资源;③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;④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。

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

①作出审査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,进入受托剥离30日前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。
②剥离受托人:
申报方委托并经商务部同意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
③要求:
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;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

 

  (2职责:

监督受托人

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;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;协调争议;不得披露相关信息

剥离受托人

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

剥离义务人

①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;②不得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、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等;③指定专门的管理人,负责管理剥离业务。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,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。

 

  【考点8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规制制度
  1.强制交易;
  2.地区封锁;
  3.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、设立分支机构;
  4.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;
  5.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。

  【考点9】法律责任
  1.责任:

垄断协议

对经营者

1)已实施:处上年销售额1%10%罚款;
2)尚未实施: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对行业协会

50万元以下;情节严重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撤销登记

经营者集中

50万元以下的罚款

滥用支配地位

处上年销售额1%10%的罚款

行政垄断

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建议权,处罚权属于上级机关

  【总结】企业、协会错,反垄断执法机构来罚;行政主体错,上级来罚;协会要撤销,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来撤。
  2.宽恕制度:
  (1)工商机关规定:第一个免,其他减除,组织者不适用。
  (2)反价格垄断:第一个免,第二个减不低于50%,其他减不高于5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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